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ART AND DESIGN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DAD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谊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和母校之间、国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协作,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广泛联络和团结广大校友,为母校的改革发展、为校友的建功立业、为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行政楼四楼校友办公室,邮编250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联络和沟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友;
(二)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服务、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开展国内外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联谊活动;
(四) 吸纳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编辑出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友通讯》及有关校友资料;
(五) 统筹管理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友捐赠。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一)团体会员:校友以系统或行业为单位集体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以校友自然人的身份申请入会。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 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各院系(包括济南工艺美术技工学校、山东工艺美术学校、联合办学等)就学的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代培生;
(二) 曾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各院系(包括济南工艺美术技工学校、山东工艺美术学校、联合办学等)任教任职过的教职工(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三) 经本会理事会特聘的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并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的社会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友会入会申请登记表》或网上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母校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方针;
(五)决定本会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增补本会新的领导成员,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名单;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会员的审批或除名;
(七)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委任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
(八) 制定本会中、长期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在会员代表会上推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推举产生监事长列席常务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
(四)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任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任本会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如有人员变动,为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会长可任命代理者。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友总会办公室,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协调学院有关部门接待返校校友;
(二)组织筹办校友理事会会议,指导各地校友会的成立,加强与各地校友会的联系与合作;
(三)负责征询校友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校友单位对学院毕业生需求及质量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四)编辑出版、发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友通讯》及《校友录》等有关校友资料;
(五)统筹管理校友基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委托学院有关业务部门代理。接受校友代表大会、校友总会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有特殊情况终止活动时必须经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国内各地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经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友总会审批备案。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地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邮编:25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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