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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29    点击量:    来源:


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安全、合法地使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字。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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