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所有捐赠收入应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定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使用经费时,应当主要通过银行进行支付,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活动支出。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条 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可以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转入学校财务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