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印章安全,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章一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名章一枚。
第四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属于公务专用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印章的管理部门,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基金会财务部门是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的管理部门,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
第六条 秘书长对基金会印章负有监管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专用章和理事长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基金会理事长及公安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七条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秘书长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所有用印文件,必须打印清晰、整洁、规范。盖章要规范,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出具申请,印章监管人暂离岗位时,可临时委托基金会其他人员保管,但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银行开户、开具发票等财务手续;
(七)其他基金会业务需要。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用印审批单》,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报经基金会有关人员审核,严禁缺失和滥用。
(二)基金会制发的公文,文稿需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秘书长签发,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三)捐建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需立项批复审核后由理事长批准,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四)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议批准。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审批。
(五)基金会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秘书长审批,方可用印。
(六)所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用印都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