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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9    点击量:    来源: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基金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山工艺师生,推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充分发挥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作用。


第二章 公益性基金项目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基金项目含限定性基金项目和非限定性基金项目,主要用于:

(一)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如:特聘教授岗位基金、国家级学术荣誉称号基金、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二)奖教助学金,如: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生重症医疗救助基金、新生全额奖学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大学生全国性竞赛资助等;

(三)科学研究,如:图书资料支持计划、国际合作交流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资助计划等;

(四)师生成长,如:国内外学术会议资助、教师访学计划资助、学生国际交流计划资助、师生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五)校园建设及景观,如: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树木、绿化景点等;

(六)产学研合作,如:包括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教学科研项目,实习实训基地等;

(七)大学生活动,如:校园文体活动资助、学生社团建设、社会实践资助等;

(八)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九)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立项程序

(一)捐赠方与基金会协商确定捐赠意向后,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货币类捐赠登记表》或《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实物类捐赠登记表》经基金会秘书处盖章确认、备案。

(二)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代理人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

(三)基金会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物类捐赠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四)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和验收记录等,按币种、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接受实物类捐赠且捐赠人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价值证明开具捐赠专用发票。

(五)校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捐赠发票等原始凭证,据实入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由受益单位提交《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限定性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立项申请表》,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由申请单位提交《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立项申请表》,经基金会批准后,受益单位负责项目的落实与实施。受益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

第七条 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原始意向的,受益单位需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变更审批表》,待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对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予以协调。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门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进行跟踪及效果评价。对单项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价。若不达标,受益方要组织项目退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方负责。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单位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结项报告书》,并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基金会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经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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