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工作职责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会的日常事务。为规范基金会秘书处的组织行为和日常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秘书处日常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严谨高效,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理事会议,落实理事会相关决议;正常、有序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二、广泛组织联络社会各界和校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联络工作,建立信息渠道,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组织社会捐赠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三、制定基金会年度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做好捐赠协议的签署、捐赠仪式的举行以及基金会宣传工作。
四、代表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组织和协调项目的实施,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五、建设并维护好基金会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发布平台在募集善款、公开捐赠信息等方面的优势。
六、依法实施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障基金合法有效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七、规范基金会财务核算,做好收入、支出统计汇总工作,及时编制基金会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八、对学校各部门利用社会捐赠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组织专家评估,代表学校及时向捐赠单位(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九、建立捐赠档案,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赞助)鸣谢工作。
十、积极接受和开展基金会的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及税务检查等工作,及时完成基金会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二、负责基金会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议的会务工作。形成书面决议,做好会议记录及材料存档等工作。
十三、制作编辑基金会各类宣传材料。
十四、完成基金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