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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29    点击量:    来源: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控制,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1.合法审慎方针。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保密方针。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其他不相关人员。

3.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方针。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秘书长负责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工作人员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人。设立监督岗位,负责对异常交易的分析、审核和判断。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监督、协调基金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监督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政策在基金会的执行。研究、制定和落实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规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办法。研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监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完成情况。审核基金会向人民银行上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负责组织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培训。秘书处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签约合作方的所有制性质、业务经营的品种与范围、业务经营规模等状况。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注意观察、了解合作方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报告。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规定上报。


第三章 合作方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


第七条  遵循相关原则,在相关业务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合作方身份识别制度。

第八条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合作方、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深入实际调查、访问、调阅相关资料等相应措施,了解合作方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第九条  在与合作方建立业务关系时,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审核无误,要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妥善保管。客户已经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涉及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向发生可疑交易的合作方发出预警通知,提示合作方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经核实后认为不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应要求其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情况说明。如果秘书处认为合作方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如果确定(或者不能排除)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应在交易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秘书处反映情况,秘书处在收到情况反映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如果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 5个工作日内补正后重新报出。


第五章 合作方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合作方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合作方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十五条  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合作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关联银行账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名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金融账号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合作方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合作方身份资料、交易记录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第十七条  如果合作方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合作方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六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基金会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重点对基金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基金会反洗钱组织管理架构建设,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基金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监督其落实整改措施,实施跟踪反馈,全程监督制约。

第七章 反洗钱培训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为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以多样化的形式和手段,让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反洗钱的特点、国家反洗钱政策和打击反洗钱活动的成果。培训应重点结合基金会的特点,针对反洗钱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与辅导,确保反洗钱相关责任人员能够接受反洗钱知识培训。


第八章 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的联系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基金会工作人员作为联络人,全程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期间的沟通、协调、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当基金会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应立即向理事长汇报,由基金会理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调阅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联络人应首先与秘书长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后予以提供。调查人员约谈有关人员时,亦应与秘书长沟通后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于调查人员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相关人员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留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应由秘书长向基金会理事长汇报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


第九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按要求保管的所有合作方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合作方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

第三十条  对可疑交易现象要严格保密,除向交易主体进行查询或调查以及报告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任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在调查期间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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